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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與未滿16歲少女去旅館但沒發生性行為

  • 阿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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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2 22:55 
  • 文章人氣:1075
  • 個人積分:12
  • 請問成年人與未滿16歲少女去旅館但沒發生性行為但是有做出一些猥褻行為,是你情我願的,然後對方家長知道了而要提告,然後成年人曾經要求少女拍無袖背心的照片結果少女拍他穿者內衣的照片請問有犯了什麼法嗎??然後那個對話紀錄已刪除了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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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3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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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成年人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為猥褻行為

    刑法第227條第四項規定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拍攝少女穿著內衣的照片

    有無達到猥褻的程度

    仍有爭議

    可以答辯拍攝穿著內衣的行為不是猥褻行為

    以上建議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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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3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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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 阿諺您好, 1. 僅穿內衣的照片,並非猥褻行為,可以用作答辯方向。 2. 詳細情形,仍必需視證據判斷。 3. 若有諮詢,或律師陪同偵訊之需求,歡迎來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 成鼎律師事務所網址:http://www.cdlaw.com.tw/;臉書搜尋:「成鼎律師事務所」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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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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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您可先行主張您主觀認知對方為滿十六歲之人,再爭執您的行為非猥褻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