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下來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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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3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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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緩刑即暫緩執行,您可先不用繳罰金,但要為勞動服務。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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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3 17:02 最後編輯日期:103-03-1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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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本件判決主文一併宣告緩刑,則在緩刑宣告前段記載的相關刑罰,是暫不執行的,屆時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另本件為附條件之緩刑,緩刑期間應依其宣告之相關命令完成所附條件始可,尚請留意。再者,本件在緩刑之宣告經撤銷前,檢察官只能依法按照緩刑宣告之相關命令進行執行,而無法逕行就暫緩執行的拘役加以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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