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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下來了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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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3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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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緩刑即暫緩執行,所以易科罰金部分先不用執行,但緩刑期間,您仍應從事後段所述之事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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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3 17:02 最後編輯日期:103-03-13 17:16
  • 文章人氣:383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本件判決主文一併宣告緩刑,則在緩刑宣告前段記載的相關刑罰,是暫不執行的,屆時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另本件為附條件之緩刑緩刑期間應依其宣告之相關命令完成所附條件始可,尚請留意。

    再者,本件在緩刑之宣告經撤銷前,檢察官只能依法按照緩刑宣告之相關命令進行執行,而無法逕行就暫緩執行的拘役加以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