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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排除特留分

  • 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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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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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145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至於何謂「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依最高法院74年台上1870號判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我想問的是,本人16歲起父母雙亡,由阿姨帶大,而我有一同母異父的哥哥,但他是由外婆帶大,我們從未同財共居過,也未扶養過我,假設我沒結婚,也沒有認養小孩,某日因意外身故,可否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事由,排除哥哥的特留分? 我希望父母留下來的錢,跟我辛苦賺的錢,在我意外死亡時能全數捐給慈善團體,因為每次與哥哥見面時都談錢,所以不希望由他繼承並揮霍我的資產,有想過銀行信託方式,但似乎很麻煩,要如何做呢? 另外由律師擔任遺囑行人要多少錢?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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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17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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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由於目前你哥哥是第一順位繼承

    要排除他未來對你財產繼承權最快的方式就是

    結婚生小孩

    再不然就是領養小孩

    這樣你哥哥就會變成第二順位繼承

    除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喪失繼承

    否則你哥哥無法繼承你的財產

    以上建議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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