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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是?

  • 洋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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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1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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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於今年3月20日早上收到一張地檢署刑事傳票
    上頭只有寫應到日期及應到處所 還有案號跟案由
    案由只有寫 : 妨害電腦使用案件 

    想註明的是 關於這張傳單整件案件我是全不知情....
    原因不知  理由不知  事件不知  事由不知  經過不知

    想請問 這是關於什麼刑事的案件? 很嚴重嗎? 是詐騙嗎?
    本身在網路上無任何買賣 及 交易記錄
    電腦也不算精通  只有上網跟點閱
    發生這類事 算是普遍嗎? 需要理會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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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1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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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收到地檢署之傳票,則可以先向傳票上之書記官詢問,且該傳票也不能不理會他,仍應依上開所列期間到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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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2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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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刑法第三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加重其刑)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告訴乃論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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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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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依傳票上記載之時間地點前往開庭,若不予理會,即會拘提到庭之。您亦得委任律師與您一同前往,為您辯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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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