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FB網站的登入使用程式的時間點.為證據時.我是要用拍照下來還是遞狀申請保全證據令對方不得再使用.以免登入時間點被刪除.或者應該用何種方式來保全證據..請大律師指點一下...關係到前妻.都不照顧小朋友跟監督課業..等相關訴訟..資證明前妻跟本無心照顧小朋友..不適任擔任監護權人的佐證
建議您可以找民間公證人就該網頁進行瀏覽存證作成公證書,則日後訴訟時可以提出公證書作為證據。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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