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三月一號開始上班(未簽訂任何契約)僅有上班打卡,老闆算我時薪每小時109,要我先工作!我做到四月二號提離職。四月三號告訴老闆這是我工作最後一天。老闆說我不能走要等到他找到人替補為止,如果我不去上班就等於曠職,曠職一天要扣三天的錢?這樣可行?,那麼我是不是三月份的錢這一個多月的錢都要被扣光了呢?不就等於做了白工?
也說了要找勞工局問清處,老闆卻說他也可以對我申請沒辦法正常營業的損失賠償,那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您只工作一個月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不需要老闆同意,也不用賠償;若老闆不給足額薪水,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後續可再提訴訟請求。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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