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今年初跟前夫協議離婚,目前兩名幼女(未滿5歲及3歲)監護權歸我與我同住(目前我白天工作,帶著她們獨自在外租屋),當時前夫表示,因是我主動提出離婚要求,故協議書內容皆由他(男方)擬定,包括男方探視小孩的時間及不給女方贍養費及小孩的教育費,(因我很想跟他離婚,所以答應了他的要求),現在男方跟家人同住,工作穩定,月收入約5萬,日前還購買一台7人座的休旅車,想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還能跟他要求給付小孩的教育費及生活費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小孩的扶養費並不因夫妻離婚而不用負擔,所以您仍可以跟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至於您的贍養費則無法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這要看協議書是如何約定的. 如果約定男方不必付扶養費, 從整體契約解釋來看, 真意應是由女方代男方付扶養費的話, 你就無法代子女請求 . 如果沒有這個意思的話, 那可代理子女向男方請求, 因為受扶養的權利是屬於子女的, 不是親權人的(http://www.lawmed66.url.tw)
您好:
即便您當初已與前夫協議好對方未來無庸支付小孩的扶養費,但此項協議在法律上無法拘束小孩,因此,您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前夫請求小孩的扶養費。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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