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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件是否符合聲請再審條件呢

  • ㄚ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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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9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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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重要証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重要証據漏未審酌,足影響判決結果,得為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            

    二,聲請人  呂XX  因違反毒品防制法第4條2項販賣毒品案件經由台灣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第字    號,以無違背法令為由駁回上訴。        

     三,該確定判決人有罪係根據同案被告【張XX】証人【楊XX】 所陳述的論斷綜合資料,及合法調查所求之心證認定聲請人係幫同案在逃的【張XX】「運送毒品」且有「參與交易毒品」過程,也就是說這2項証據是堆定判決人有罪的依據,這2項的証據取得是拼湊堆斷所得來的並非直接証據,相信我國司法在証據上的評估定會嚴格加以思考証據力的取捨,人心莫則所以必需要考慮到他的,生活環境,學識程度,人格心態,言詞邏輯,種種來做分析判斷証詞的可信度高低真偽,來做証據的取捨,這是執法人基本的慣用公式性判斷,但卻忽略了不是每個人遇到事情都不卸責的,更何況是面臨重罪且又是初次觸罰那種害怕的心態可想而知,不同人有不同的做法。參照; 被告【張XX】在鼓山分局調查當中堆卸給不知情且與此案無關的【羅XX】若不是經証人【楊XX】指証是被告【張XX】所為,是向他拿錢的人才阻止波及無辜,(卷宗可機)此害怕萌生出來的心態沒有人能夠保証下一句的可信度,所謂「毒樹果實」理論它所廷伸出來的果實一樣同遭受感染,這樣的証詞只能當參考不能當有力証據

     

  • 張筱恩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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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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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再審之新證據,必須為前審判決中已存在但漏未審酌,方為再審之新證據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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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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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09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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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您好,因為再審案件相當複雜,建議你把詳細卷宗交由律師審閱之後,才能夠確定有無機會再審。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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