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ㄚ肥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2-04 | 最近登入:103-09-04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因重要証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重要証據漏未審酌,足影響判決結果,得為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             二,聲請人  呂XX  因違反毒品防制法第4條2項販賣毒品案件經由台灣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第字    號,以無違背法令為由駁回上訴。          三,該確定判決人有罪係根據同案被告【張XX】証人【楊XX】 所陳述的論斷綜合資料,及合法調查所求之心證認定聲請人係幫同案在逃的【張XX】「運送毒品」且有「參與交易毒品」過程,也就是說這2項証據是堆定判決人有罪的依據,這2項的証據取得是拼湊堆斷所得來的並非直接証據,相信我國司法在証據上的評估定會嚴格加以思考証據力的取捨,人心莫則所以必需要考慮到他的,生活環境,學識程度,人格心態,言詞邏輯,種種來做分析判斷証詞的可信度高低真偽,來做証據的取捨,這是執法人基本的慣用公式性判斷,但卻忽略了不是每個人遇到事情都不卸責的,更何況是面臨重罪且又是初次觸罰那種害怕的心態可想而知,不同人有不同的做法。參照; 被告【張XX】在鼓山分局調查當中堆卸給不知情且與此案無關的【羅XX】若不是經証人【楊XX】指証是被告【張XX】所為,是向他拿錢的人才阻止波及無辜,(卷宗可機)此害怕萌生出來的心態沒有人能夠保証下一句的可信度,所謂「毒樹果實」理論它所廷伸出來的果實一樣同遭受感染,這樣的証詞只能當參考不能當有力証據。  
瀏覽:674
日期:103-04-09
請再審事: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重要証據漏未審酌,足影響判決結果,得為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             二,聲請人  呂XX  因違反毒品防制法第4條2項販賣毒品案件經由台灣最高法院 103 ,相信我國司法在証據上的評估定會嚴格加以思考証據力的取捨,人心莫則所以必需要考慮到他的,生活環境,學識程度,人格心態,言詞邏輯,種種來做分析判斷証詞的可信度高低真偽,來做証據的取捨,這是執法人基本的慣用公式性判斷,但卻忽略了不是每個人遇到事情都不卸責的,更何況是面臨重罪且又是初次觸罰那種害怕的心態可想而知,不同人有不同的做法。參照; 被告【張XX】在鼓山分局調查當中堆卸給不知情且與此案無關的【羅XX】若不是經証人【楊XX】指証是被告【張XX】所為,是向他拿錢的人才阻止波及無辜,(卷宗可機)此害怕萌生出來的心態沒有人能夠保証下一句的可信度,所謂「毒樹果實」理論它所廷伸出來的果實一樣同遭受感染,這樣的証詞只能當參考不能當有力証據。
瀏覽:807
日期:103-04-09
請問律師: 我本身犯有刑案訴訟已到高等法院三審確定以違背法令為由上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請問律師這種情形還有救嗎?我該如何做.我可以申請非常救濟嗎?要如何申請
瀏覽:772
日期:103-04-09
警察數人持過期的搜索票可以破壞闖入住宅進行搜索嗎? 那被害人有犯罪之刑則 ..損失與刑事訴訟法..都算證據嗎?
瀏覽:565
日期:10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