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賠償(關於國軍)

-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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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11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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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
我在軍中清除太平斧上的鐵鏽,砂輪機上的鋼絲,突然噴向本人的眼睛,但是意外發生施工期間長官並無在場實際督導“。
因要檢查太平斧上的鐵鏽清除情形,又由於工作場所的“光線不足“,所以把護目鏡稍微移開確認有無磨乾淨,加上隔壁的弟兄沒注意到本人把護目鏡移開來要檢查太平斧上的鐵鏽,這時隔壁弟兄的砂輪機上的鋼絲,突然噴向本人的眼睛,導致右眼球遭鐵絲刺穿,導致該眼水晶體混濁,頓時喪失原有之視力,經醫生診斷證明,該項意外確實造成刺穿性白內障。
所以向國軍申請國賠,但是國軍不賠償。我想請問,國軍在回文中我擅自拿下護目鏡為由,不予賠償,但發生事件時,現場並無長官監督,這明顯違反勞安法。
請問我上訴到地方法院,能為自己爭取到該有的賠償與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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