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罪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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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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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7-27 11:39 最後編輯日期:101-07-27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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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測值達每公升1.33毫克(MG/L)時駕車,由於超出每公升0.55毫克(MG/L)的標準甚多,基本上會成立「醉態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既然您初犯而認罪且未肇事,應該表現自己願意悔改不再酒醉駕車的態度,法院才會從輕量刑。
(2) 當繳不出罰金時,政府會強制執行您名下財產。如果強制執行未達結果,就要「易服勞役」折算罰金。或者您也可以直接聲請易服勞役。
(3) 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因為酒駕而被開罰單又被處罰金,反而造成被罰兩次錢的結果,並不合理。依據行政罰法,當法院判決處罰金時,就不需再繳納交通警察的罰單費用。但如果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時,仍然要繳納交通警察的罰單費用,以及緩起訴處分的緩起訴處分金。因為緩起訴處分屬於廣義的不起訴處分,並非刑罰判決,與行政罰不相衝突。
(參照刑法第42、185條之3;行政罰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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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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