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驗尿結果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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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6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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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尿採證鑑定之結果呈陰性反應,則無法僅以被告自白為唯一證據而認定有施用毒品之行為,故而亦無法為觀察勒戒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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