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屋處隔壁火災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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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4-28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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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len您好,
1. 隔壁屋主導致火災,有公共危險罪的問題。按刑法第173條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 您可先電話聯絡屋主要求提供,若否,可寄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要求提供。內容可略帶到公共危險罪的部分。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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