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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的公然污辱

  • 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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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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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

    小弟幾個月前 告人公然污辱 是由網路拍賣引起的糾紛

    小弟是桃園人 今天打電話給警員詢問進度 說是已經移交給台南地檢署

    1.「以原就被」這個原則我是知道的 但是查了一下網路 也有人說 刑事並不適用「以原就被」 而且我也有詢問過網友 以他的經驗 他網拍被騙 結果被告也是到他的居住所地的法院開庭 請問刑事適用嗎?

    2.接上一問 因為此案件是網路上發生的 警員跟我說 犯罪地是在台南(被告的居住地) 但是我的疑問就是 因為是網路上發生的案件 在地域的判定上 不是本來就是模稜兩可的嗎? 那我也可以主張我這是犯罪發生地而轉回桃園嗎?

    3.最後 是否能提出類似 將管轄權轉回桃園的方法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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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8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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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則上您所提到的幾個地點於網路相關犯罪依法應都具有管轄權,故本案移轉管轄於法尚無不合,後續要再移轉管轄應該沒什麼機會了。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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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9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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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刑事案件原則上就是犯罪地或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如果法院有管轄權 應該很難主張要移送那個特定之法院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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