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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

  • Ak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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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9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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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年/4月

    原告授權我使用原告名義的電話在公司業務用途

    101年/12月

    弄關係不好準備拆夥(我氣話的告知檢察官合作至今)

    102年/4/30

    雙方進行民事案件返還費用(內容指出我們合作至102/4/30)

    手機費用開始積欠

    102年/6/30

    我還有繼續協助原告進行業務處理(原告知情,因民事案件中有指出)

    102年/7/16

    我聯繫原告願意繳納全部手機費用並用新台幣五千購買此門號,雙方無共識

    (已提出簡訊證物給偵查佐)

    102年/8

    我傳送大量簡訊告知客戶電話轉向我個人的門號

    原告將電話停話掛失,並表達不知情手機為誰使用,並對我提告

    「原告表達立場」:

    原告認定6月底有要求手機歸還(無此事實也無證據),被告(我)還繼續使用原告之手機至8月,並無歉意。

    第三次開庭轉調解時要求支付

    1.手機費用約2萬5千塊

    2.原告後續因此事件無工作薪資2萬*9個月=18萬 及 此手機帶來之營業

    之全部換算為 「台幣100萬元」和解,如被告(我)有歉意將願意「60萬元」和解

    被告(我)立場」

    原告當初將手機交付給公司處理業務,對方皆知情,

    拆夥應該與我取回手機(手機本體還在我身上)SIM卡已掛失被原告取回。

    也有提供想繳費的意願,為何還有罪!
    ------------------------------------------------------------

    我不是很會講話兩次有被監察官牽著走的感覺,檢察官認為我惡意不繳納電話費,

    (因我們雙方有在爭執其他合夥事件所以電話費繳納當初也在其中)

    目前開庭三次,兩次開庭感覺不利於我,

    導向因為我認知101年/12月拆夥,但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手機,打算依法辦理。

    想請問,我該如何做?

    我起初就是擔心對方獅子大開口,但第二次開庭最後畫押時,檢察官才告知這是小事,為何不繳納完即可,費用約台幣2-3萬,所以我離開後趕緊連繫書記官,請書記官再幫我們做調解

    沒想到,第三次開庭轉調和解,對方直接要求60或100萬,

    我覺得實在非常過份很不能接受,今天在我沒有強迫原告的情況下,原告授權將手機提出給公司使用,而公司也是持續營運到現在,爭執點就是在於原告認為手機有跟我取回,而我被認知惡意不繳納電話費,並在他不知名的情況下傳送廣告簡訊通知客戶。

    當初偵查階段,我是期望和解才要求第三次,但是要求這款項實在太誇張了!目前調解不成已經依法辦理了!

    請問罪名成立後我是否要繳納對方要求的和解金(60或100萬)

    最後的嚴重度如何呢?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YESO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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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29 19:19 最後編輯日期:103-04-29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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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罪名成立後我是否要繳納對方要求的和解金(60或100萬)】這是對方對你提出和解的要求,決定權在於你,如果你不同意他們的要求,就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囉,由法官做定奪。又此網屬公共論述,律師具有這方面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方便在此表示意見,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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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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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30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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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表達您的和解善意,若對方之條件不合理,可於偵查程序中向檢察官說明對方之條件不合理,且您亦無構成相關犯罪之故意,請求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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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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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4-30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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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是否決定接受對方和解條件  每個人考慮因素可能不一  這部份當事人可能要衡量民刑事可能面臨責任去做決定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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