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冒他人名盜領所屬公司發票

-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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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1 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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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A在公司透過不名管道拿到10張中200元的發票,發票均屬A朋友任職同間公司所開立。但是朋友A,去領取發票時卻拿他人(朋友B)身分證來冒領發票,一次性領十張200元發票。如今國稅局查出(朋友B)發票異常,朋友B到國稅局不認字跡為B朋友所寫出,有在國稅局簽寫盜用聲明書。後來朋友B也聽從國稅局意見到警察局備案,有咬出朋友A冒名盜領發票一事。
朋友A為我同窗好友,想請問朋友A最近已經拿到警局的傳票(到案說明),是否能與他的朋友B做民事和解,而對方也口頭上同意和解不追究,但是朋友B的家屬說,偽造文書是刑事責任無法靠和解取消,和解書是否用於民事上。能否拿和解書來撤除提告。
感謝各位律師的意見。謝謝。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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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2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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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雖然是針對民事部分和解 但是刑事程序還是可以提出當作證據資料使用 並和解時請對方同時提出不願追究刑事責任的聲明書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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