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家人留字條辱?不要臉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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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04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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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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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您好,
阿文您好,
1. 公然侮辱罪,必須證明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侮辱之事實。
2. 誹謗罪,必須證明意圖散佈於眾。
您可以先想想,對方是否符合這兩個條件。若有問題,歡迎致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戴律師敬上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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