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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人留字條辱?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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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0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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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生家人留字條署名為不要臉的某某人

     不曉得是否可以字條作為證據,並提起告訴。

                                           謝謝!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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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04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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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散佈之行為,似成立誹謗,關於公然侮辱,需有否定人格性之相關言論。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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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04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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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 文文您好,

    阿文您好,

    1. 公然侮辱罪,必須證明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侮辱之事實。

    2. 誹謗罪,必須證明意圖散佈於眾。

    您可以先想想,對方是否符合這兩個條件。若有問題,歡迎致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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