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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人留字條辱?不要臉

  • 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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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0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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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生家人留字條署名為不要臉的某某人

     不曉得是否可以字條作為證據,並提起告訴。

                                           謝謝!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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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04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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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631號
  • 文文您好,

    阿文您好,

    1. 公然侮辱罪,必須證明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侮辱之事實。

    2. 誹謗罪,必須證明意圖散佈於眾。

    您可以先想想,對方是否符合這兩個條件。若有問題,歡迎致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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