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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與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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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06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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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3月25號時

    我跟我男朋友一起被高雄刑大抓

    到警局時..刑警告訴我們他們已經偵查我們3個月的時間

    我問他們說我們犯了什麼罪?
    他說他懷疑我們販賣毒品

    當時~有被刑警搜到一包空的夾鍊袋 ..還有一台電子磅秤..加一包0.37公克的大麻.

    還有幾顆玻璃球..玻璃球裡有殘留物

    但是~大麻並非我們的..物品的主人也有承認大麻是他的

    警方還持有監聽譯文

    也有2個人指認我男朋友販賣

    不過~實情並非如此...而是那兩位證人委託我男朋友幫他們詢問購買

    但是~他們在警局時警察就一直要他們承認他們是向我男朋友買毒品

    因為我男朋友自己也有承認了..要是他們不照著刑警的話下去錄口供事情會很嚴重..

    那兩位證人在身心害怕不知所措的情況下只好乖乖配合警察

    變成是他們是順著警察說好的詞照著去唸

    到了地檢署..檢察官在詢問時兩位證人原本要將實情講出來

    但是~檢察官卻說~叫他們想清楚在警局錄口供的內容是什麼

    怎麼會不一樣~如果做偽證就必須承擔偽造文書罪7年

    兩位證人不知道該怎麼做..只好又選擇乖乖照他們原本的說詞說

    一開始我男朋友都一直堅持著他的說法

    他說他就真的沒有販賣

    不過有帶他們去買是事實

    然後警察就跟我男朋友說我要是他在不承認就準備被關不用出來了

    我男朋友也不懂

    也因為擔心害怕會因此被關很久

    警察說~他只要承認然後再交出上游這樣他一定不會被判很久

    至少還可以減刑一半~如果它依然堅持都不承認的話最少就是7年以上的徒刑

    結果我男朋友真的照他們的說法承認了!! 

    我男朋友現在以被告的身分被羈押在燕巢看守所

    我想詢問..要是我男朋友翻口供

    堅持說.當下真的是他帶他們去買的並非他本人在販賣

    這樣~他真的就不能出來了嗎?
    如果我們請律師..費用大約要多少..勝算又是多少呢?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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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06 14:21 最後編輯日期:103-05-06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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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情形,您的男友既然也是協助販賣毒品,則只要涉及收錢及交毒,於法律上也會與主謀論以共同正犯,所以目前情形的差別應在其參與程度,是主要販賣者或者比較接近幫助的概念,還有就是其協助販毒之情節究竟是怎樣(有無代為收錢及交付毒品、協助買毒還是協助賣毒)。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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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08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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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再就販賣的部分,倘您有供出上游並因而查獲是可以減輕或減免其刑,再者在偵審中均自白,方有減刑之機會,本件需釐清是否認罪?有無證據可以佐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男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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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再就販賣的部分,倘您有供出上游並因而查獲是可以減輕或減免其刑,再者在偵審中均自白,方有減刑之機會,本件需釐清是否認罪?有無證據可以佐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男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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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再就販賣的部分,倘您有供出上游並因而查獲是可以減輕或減免其刑,再者在偵審中均自白,方有減刑之機會,本件需釐清是否認罪?有無證據可以佐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男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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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20條第1項: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23條第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4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是就食用部分,倘您係初犯您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緩起訴附命自費戒癮治療,惟須注意此權限係地檢署裁量權,倘地檢署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您要抗告成功機會並不高;再就販賣的部分,倘您有供出上游並因而查獲是可以減輕或減免其刑,再者在偵審中均自白,方有減刑之機會,本件需釐清是否認罪?有無證據可以佐證?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男友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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