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5/7號下午在臉書公開平台上被指名道姓辱罵,5/9號向警方報案,當時準備了當時辱罵畫面,跟對方使用車輛照片(有車牌號碼),還有疑似對方本名以及對方臉書照片,但是做筆錄時,警察登入戶籍資料,請我指認對方,但是我跟對方並不認識,也沒見過面,我就這樣被他牽著走,做完筆錄也沒給我看,就請我簽名蓋手印,回家越想越不對,請問我該怎辦?
筆錄不能修改但是我可以這樣做嗎?
我可以請警方在備註註明...
1.疑似XXX使用XXX臉書帳號辱罵本人,請警方調查。
2.我可以確認的就是它的使用車輛以及臉書帳號。
請問這樣可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