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女探視權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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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3 10:00 最後編輯日期:103-05-23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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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子女探視權可以透過法院裁定或與對方私下協議。若離婚後對方惡意不讓您探視未成年子女,倘若是透過法院裁定之會面交往期間及方式,則有探視權之一方得持裁定書(或判決書、協議筆錄)及確定證明書,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反之,倘若是雙方私下協議的探視約定,由於是私文書,無法強制執行,此時就必須持該協議書到法院,聲請法院裁判命對方履行協議,待取得法院的裁判書或協議筆錄之後,始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為保障您的權益,建議在擬定離婚協議書時,須詳細包含子女監護權及親權約定須包含探視權,包括探視之日期與方式均須記載最妥。為保障您的權益,若您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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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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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3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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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則上接見 帶出同遊 同宿都可以 2如果無法協議可以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跟時間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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