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入陽台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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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5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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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行為人若仍留滯現場,則為侵入住宅罪之現行犯,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並不限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告訴乃論之罪亦同。另外若其侵入住宅後有跡證顯示有著手行竊之情況者,則應視財物有無遭竊而分別構成竊盜罪之既遂犯或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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