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FB以私密罵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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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5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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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訊謾罵因非在其他人所得共聞共見之公然狀況下所為,另外若沒有向其他人為副件之傳送,則不足以認定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故原則上應不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但還是可能會構成民法的侵權行為責任,但若完全沒有向第三人為指摘、散布,而無名譽或社會評價受貶損之情況發成,基本上也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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