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拋棄繼承權的問題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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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9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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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具狀對該支付命令表示異議,待開庭時,再提出您已辦理拋棄繼承之相關文件,若需要代擬書狀,歡迎來電或來所洽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亦可撥本所房佑璟律師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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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29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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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其次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無須附具理由,只要具狀載明對於某個案號之支付命令有異議向法院提出即可。當然如果一併提出拋棄繼承的文件,使債權人知難而退,不敢將支付命令轉為訴訟程序,應該會更好。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518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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