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起和前女友上過床 她要告我毀謗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5-29 23:46
- 文章人氣:657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對於所傳述之內容,能夠證明係為真實者,則該傳述行為本質上即不構成誹謗行為。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第 1/1 頁
- 1
共 6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