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未滿16之少女發生性關係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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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5-31 22:17 最後編輯日期:103-05-3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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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若雙方均為自願發生性關係,而無一方違背他方意願而為強制性交之情形,則雙方同樣均涉有刑法第227條之與幼性交罪之罪責,另外被告為十八歲以下者,依法應會交由法院少年法庭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加以查處。
另外證據應足以證明告訴人所指訴之犯罪事實,依本件而言,必須有相關證據足以證明雙方發生性關係之事實始可。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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