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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問

  • rove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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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31 20:46 
  • 文章人氣:1261
  • 個人積分:4
  • 您好,我想訊問被抓販毒,但非現行犯,而是循手機通訊抓人。驗血驗尿皆無毒品反應 ; 自行做手機聲紋比對,販毒者與被抓的人也非同ㄧ人。此案件已審了好多年了,目前2審定讞,判8年多。我有找到除 "刑訴376條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 說明不可上訴外,我想請問此案件是否仍有上訴之可能性? 謝謝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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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31 22:28 最後編輯日期:103-05-31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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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販賣毒品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規定,其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上,故並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若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且尚在上訴期間內者,可依法提出上訴。至於該案件有無違背法令之情事,建議您可尋求律師協助找出可提出上訴之主張。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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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5-31 23:03 最後編輯日期:103-05-31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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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法院判決不服,應於法定上訴期限內,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寫上訴理由狀,上訴三審。您所犯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應於收到判決書後,盡速提起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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