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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 阿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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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2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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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我收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

    受處份人處罰兩萬元

    六小時危害講習 

    事實

    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扣另案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內含白色粉末之膠囊19粒(淨重8.6700公克)已與102年12月9號移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

    那處分只有兩萬元跟講習嗎?  續後還會有什麼處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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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2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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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施用第三級毒品而遭查獲後,其經由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呈陽性反應者,後續再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進行裁處,本件既經裁處完畢,則其處分內容即為本案針對施用第三級毒品行為之終局處罰內容。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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