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先留下土地地號共6筆,1,2,3,4,5,6 共6分,其中2.4因民國50幾年即有房屋門牌
所以為建地,其餘為旱田,各地號目前實際使用者 分別為1:A 2:B 3:C 4:D 5:E/F 6:G 此使用方式 時間點已不可考,其中E所持有為2,4各3/10 其於 人為共同持有1~6號地
例如D持有1~6號地 各2/15 ,目前尋求分割,大家原本說好以現使用地 原地合併分割 E君卻要求 B,D以高價買E所持分的2,4號地,此方法僅讓E君得以脫手 其他人卻仍無法合併分割
請問若辦理強制分割的結果 會如E君所稱 將可具有2,4該有的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