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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於筆錄 轉移轄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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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5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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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好

    網路糾紛收到警察局的傳單

    個人住桃園,須在下星期到台北汐止警察局偵訊做筆錄說明

    是否可以轉移轄區?到我桃園這邊做筆錄 我看了以下文章

    犯罪偵查的主體是檢察官,所以管轄權的規定應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的規定,管轄權錯誤請立即聲請移轉管轄。在先程序後實質的原則下,檢察署需先處理管轄權的問題。
    節略如下:
    一般網路犯罪案件:
    1.以網路犯罪被害人現住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並由受理報案在先之警察機關負責偵辦;無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接獲報案後,應先受理並作必要處置,並迅速通報被害人現住所之警察分局繼續偵辦。
    2.以網路犯罪被害人上網發生權益受損之上網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3.以犯罪嫌疑人現住所或戶籍地或上網從事犯罪行為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如被害人可提供懷疑對象)。
    4.以被害人發生權益受損之網頁、電子郵件、新聞群組、BBS站等各項網路服務及網路位址伺服器所在地之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前項各款有爭議者,由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或本署指定之。

     

    如以上所說 我是否可以提出轉移管轄到桃園來做筆錄?

    因為我打去給警察局他跟我說 不行轉移轄區 這是真的嗎?

    他說要馬就是我跑一趟過去做筆錄 然後在收到傳票

    要馬就是我不要過去 直接等者收傳票

     

    請問現在情況到底是? 我沒有相關法律可以轉移轄區 一定要我跑這一趟是嗎?

    還有 我知道告我的人是訟棍 我也留有對方的不實舉報資料也有對方的手法方式 請問我是筆錄當天帶資料過去較好

    還是等上偵查庭在呈給檢察官比較好?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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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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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刑事案件並沒有所謂的以原就被原則,主要是以犯罪地跟被告住所地為原則.

    此部分涉及檢察官案件偵辦案件的分配問題,倘若您沒有更合理的事由,則僅能與承辦檢察官商討.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