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他前妻交往,但我是不知道她已經結婚的情況下與他前妻有了小孩
這中間當事人都知道
今年年初我到當事人家找尋我的小孩下落
我小孩在他那
而他們也同意我把小孩帶回來
但過幾個月
他們卻要我付之前的養育費等等
而且他們已經到警察局告我妨礙家庭了
這樣我真的算妨礙家庭嗎?
(PS當事人說已撤銷告訴,但警察打來說要有書面和解才行?)
順便問一個問題 生父認養要在2歲前處理好嗎?
不然要等到小孩滿20歲才行嗎?
台端文中所提,如果已和解,就提出和解文件並要求對方撤回告訴,另關於小孩生父認領問題,因涉及事實需詳細了解,故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利詳盡分析,尚請不吝來電指教。
順祝日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該小孩有可能仍推定他們夫妻之婚生小孩,所以您要認領,也需先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後,才能辦理認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認領子女並沒有時間限制;您所提應是對方否認子女的時間限制,對方必須在二年內提否認之訴,或等小孩20歲以後在二年內由小孩提否認之訴;否認對方的父子關係後,您才有認領的機會。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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