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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行政處理順序???

  • 阿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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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7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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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毒品案件的事情 
    想問的 收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
    裡面的內容寫 應執行刑罰 有期徒刑二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個月以30天計算還是31天呢??60X1000=60000元)對嗎??

    請問當天直接去繳交嗎??後續會有行政公文或寄到戶籍地嗎??

    當天馬上可以離開嗎??

    請問當天行政流程為何??

    請問可以大約可以說明嗎??

    有點焦慮!!謝謝律師 解答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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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7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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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接獲執行通知後,你可向承辦股書記官查詢折算易科罰金之金額若干後,攜帶身份證件及執行單,親自赴地檢署向承辦股口頭聲請辦理,經檢察官核准者,書記官將開立繳款單予您,你再將該繳款單攜至檢察署內的為民服務中心收費處繳款即可。如執行有困難者,亦可聲請緩衝期或分期繳納方式為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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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17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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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致電地檢署詢問承辦該股之書記官,應如何進行繳納等相關程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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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20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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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如判決主文中有載明「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具狀時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依執行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分證,親自前去各檢察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易科罰金數額,原則上應按執行期日起按日曆天收計算,故二個月有可能是以59天、60天、61天或62天來算,另執行傳票上通常會有記載易科罰金數額。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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