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A公司兩年前有過一次合作,並曾經給過我的履歷,但並未有好的收場
最近A公司去投標某館標案,在未告知我以及未取得同意的狀況
將我的個人資料加入了服務建議書中,當成是他們的常態合作對象,並承諾館方會與我合作
對此,我想對A公司發出一份存證信函,請問A公司犯了哪些行為?日後若再犯,我能怎麼做?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的行為已涉及偽造文書,您當然可以先函存證信函告知未授權其使用您的名義,若下次再犯,可以逕行對其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的部分,必須依據該標案建議書的內容而定。
2、不過您的個人資料遭列入該建議書中,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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