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份朋友說媽媽生病要跟我借錢當醫藥費,和我借了五千元,一陣子之後又說因為媽媽住院沒錢吃飯,和我借了三千元,也答應我之後一定會還錢,最近我請他還錢他卻裝死,我手邊只有當初的對話記錄和匯款記錄,並無借據,請問這樣我是否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又若是我能證明他媽媽沒有生病,當初的五千元是不是能以詐欺論?麻煩請您幫我解答,謝謝!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 ...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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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請問執行名義是什麼意思,另就其財產具狀聲請執行是說強迫他還錢是嗎?
請問通緝之是說可以強制執行的意思嗎?
若當初借款時對方說需要錢付醫藥費,加上沒有錢吃飯,但實際上卻在臉書發現這段時間他去唱KTV或是到餐廳用餐,與他實際所說的情況並不符合,這樣可以證明他是有意欺騙嗎?
還是說我能不能往不當得力或是侵權行為去討回所借出款項?
感謝您的熱心答覆 謝謝您
您好!如果對方未對支付命令異議,20日後支付命令確定,就可當作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直接拍賣對方財產來償還;借錢不還是民事糾紛,請求返還借款就可以。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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