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鄰居、社區、公寓大樓管理 > 房屋漏水

房屋漏水

  • anna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20 15:05 
  • 文章人氣:611
  • 個人積分:30
  • 我是三樓住戶,四樓的浴室及靠近馬路的房間會漏水,我家木作天花板,現在都變形了,我打算要去調協委員那提出申訴,四樓租客說他目前在跟房東談買賣的事宜,他口頭說若買下來,他會處理!!

    但目前房東的開價很高,買賣應該不成了!!

    之前租客就有跟房東說過漏水的問題,房東一直沒有處理,我該如何殺效果的讓房東出面處理呢??

    若當下調協不成,我接下來要如何處理??  

    何時會需要請律師出面呢??

    大約的訴訟的時間及費用呢???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20 15:52 
  • 文章人氣:330
  • 個人積分:4054
  • 律師評價:3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82號
  •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又柯律師具有律師與會計師雙證照師,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20 16:35 
  • 文章人氣:288
  • 個人積分:53498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先行拍照,並請修繕公司進行估價之後,請求對方負損害賠償.

    2、倘若對方拒絕之後,即可委請律師提起訴訟,因為此類案件可能需要鑑定,需要花費時間,並且需要先行墊繳鑑定費用,您可自行斟酌.

    3、有關於律師費用的部份6~10萬元不等,因案情繁雜而有不同.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15 22:4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066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 政府定之。

    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本件需釐清究係公有漏水?抑或專有漏水?究係由何區分所有權人抑或管委會負責?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兄長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15 22:4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066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 政府定之。

    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本件需釐清究係公有漏水?抑或專有漏水?究係由何區分所有權人抑或管委會負責?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兄長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15 22:4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066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 政府定之。

    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本件需釐清究係公有漏水?抑或專有漏水?究係由何區分所有權人抑或管委會負責?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兄長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5-06-15 22:44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6066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 政府定之。

    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本件需釐清究係公有漏水?抑或專有漏水?究係由何區分所有權人抑或管委會負責?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兄長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