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他人代存支使用帳戶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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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8-06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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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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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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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對方同意借出銀行帳戶供雇主使用,雇主便可在約定的範圍內使用該帳戶。您是該帳戶的代辦者,其實就您過手的紀錄可為查詢,此即能證明對方確實有提供帳戶供雇主使用,而因您是協助雇主進行代辦手續,基本上不會有侵占帳戶或是竊盜等問題。 既然已經直接返還現金1000元給對方,依法是不會成立犯罪的。至於舉證方面,您可以提出返還現金的時間、地點或是收據;如果有其他人在場的話,也可以請人證明確實已經還錢。
(參照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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