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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

  • 虛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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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10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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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一下…有人傳一篇訊息給我朋友意圖毀損名譽…但他名字並沒有沒打出來…譬如打王X明這樣…但下面有附上我的照片  那如果我告他毀損名譽的話…他是否可以說他沒有講出我的全名而告我誣告他啊?還有…如果他傳給我朋友的事情可以證明確有此事  那也算誣告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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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10 22:52 最後編輯日期:103-07-10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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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刑法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

    依您所述情形,行為人傳述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若是抽象漫罵者,則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罪之問題),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對象具有相當之可特定性,則此部分行為應有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再者,即令提告後因為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實合於刑法第310條第2項或第311條之規定而不罰者,但根本上來講,提告人並無虛構事實而申告之情形,自與刑法誣告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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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10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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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非誣告,而較類似妨害名譽,若欲構成妨害名譽,需具有人格特定性或可得特定性。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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