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無人受傷車禍 肇事逃逸賠償問題

- 阿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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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15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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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從7-11買完東西上車後,準備離駛時,無意間擦撞到一台自小客車
當下並未查覺有擦撞事故,故而離去,事後接到派出所通知前往後才發現有此事故,並直接承認
事後對方車主要我將他被刮傷的左前葉板和前保桿、大燈,全換原廠新零件,並得接受到他指定的車廠維修才願意和解,共一萬九千多
不然則要告我肇逃病再要求賠償
我剛回家查了資料,發現維修零件是有折損期限就是乘0.369那個但因經濟困難,並未有如此多的現金可以支付,也擔心跟對方談0.369那個公式,對方一氣之下會直接告我肇逃再理賠更多,像代步費之類的東西
但事故當下我真的不太清楚,請問這樣的狀況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嗎?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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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車禍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您並無刑事責任,但仍有一般車禍之民事賠償責任,應盡力達成和解,若無法達成協議,亦可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縱使對方提告本案進入民事訴訟,您依法可主張折舊給付,也就是您所稱每年折舊0.369後的殘餘價金理賠即可。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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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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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6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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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38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手機號碼可加line或掃描
?);市話:02-28717475;
詳談方式:LINE語音、視訊或來辦公室: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近天母農訓協會)
壹、關於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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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從7-11買完東西上車後,準備離駛時,無意間擦撞到一台自小客車
【當下並未查覺有擦撞事故】,故而離去,事後接到派出所通知
前往後才發現有此事故,並直接承認
事後對方車主要我將他被刮傷的左前葉板和前保桿、大燈,全換原廠新零件,並得接受到他指定的車廠維修才願意和解,共一萬九千多
不然則要告我肇逃病再要求賠償
我剛回家查了資料,發現維修零件是有折損期限就是乘0.369那個
但因經濟困難,並未有如此多的現金可以支付,也擔心跟對方談0.369那個公式,對方一氣之下會直接告我肇逃再理賠更多,像代步費之類的東西
但事故當下我真的不太清楚,請問這樣的狀況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嗎?
貳、律師回答如后:
一、對方並沒有受傷,不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
參考法條:刑法第185之4條: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如果有罰單,可以申訴是輕微車禍你不知道有擦撞。
三、民事部分由於金額不高,建議和解處理。如果無資力一次給付可以跟對方討論分期賠償。
參、本所承辦車禍案件勝訴經驗:
v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v車禍公共危險(284過失傷害、185之4肇事逃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33V號不起訴處分1件。
v車禍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78V號不起訴處分1件。
v車禍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284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v車禍案由公共危險等案件,移送意旨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第185條之4第1項肇事致人於傷逃逸等罪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97V0號不起訴處分。
v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v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467號不起訴處分1件。
v過失致死案(車禍,無過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v過失致死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8V號,(車禍、和解)附條件緩刑。
v車禍二人往生案由過失致死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1v7號、110年度調偵字第1v8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件。
v車禍案由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嫌(刑法第284條前段、185條之4第1項前段),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4V6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v車禍案由過失傷害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v6號不起訴處分(和解撤告)。
v車禍案由公共危險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偵字第8v4號不起訴處分。
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至今約438件勝訴,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手機號碼可加line或掃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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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談方式:LINE語音、視訊或來辦公室: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近天母農訓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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