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B上被謾罵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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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16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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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方的行為只要使人難堪為目的,以文字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您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即可構成公然侮辱,您可依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提告。恐嚇罪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但對方並未有實際加害作為,因此恐嚇罪較難成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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