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自願離職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討業務獎金(工資)?
- 吳政航 (林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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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25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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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工資定義: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1)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應給與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的部分(剩餘月數),依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2)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新制)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依勞退金條例第12條規定,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如果勞工在94年7月1日以前就服務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而選擇新制(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的勞工資遣費計算:上述〈1〉+〈2〉總和。
以下不列入資遣費計算:
(1)紅利。
(2)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3)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4)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5)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6)婚喪喜慶由僱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7)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保險及僱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8)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9)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以上,建議您選擇有利之條件,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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