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工作規則要求不可穿涼鞋上班是否涉及性別歧視或違反二性工作平等?
2.本人有醫生證明不可穿包鞋,否則會引起發炎,公司可以不顧人權(身體生理需求)強行要求嗎?(此工作規則為訴訟中新增修!)
公司以穿涼鞋為解僱理由之一,勞資訴訟經最高法院判決定讞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判決書載明本人考量健康因素有不能穿包鞋之正當理由!公司可以推翻法院判決,以同樣理由再上勞工局協調,協調不成再上法院訴訟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不得違反法院之判決,法院既然已經確認您們僱佣關係存在,則您可以向公司請求薪資,若公司再為解僱,則應再提起一次確認訴訟並請求該段時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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