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順位與權力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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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31 11:00 最後編輯日期:103-07-31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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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繼承人應於繼承事實發生(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點尚屬存在始可,故A的部分因早於被繼承人死亡而不符合此項同時存在原則,A不具有繼承人之資格,且其未有子女或直系血親卑親屬,亦沒有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之適用。
B的部分,其子女得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共同繼承其原來應繼承之份額。(其配偶沒有繼承權)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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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京鴻律師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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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3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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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為代位繼承的規定,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適用,因此:
1.A為祖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的適用,但A無子女,因此A的部分不列入祖母的遺產分配。
2.B為祖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有代位繼承的適用,但依1138條規定,只能由B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因此僅B的子女可以列入祖母的遺產分配,B的配偶不列入。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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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8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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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家中的 祖父已故 祖母仍在
而父親的兄弟姊妹中
一位姊姊A已故多年 未有配偶子女
另一位姐姐B最近病逝 有配偶與女兒
所以若是祖母過世
1.是否未有子女的姑姑A自動不被列入??
您好!
1. A已過世無法繼承,A無子女,也無法代位繼承。
2. B已過世無法繼承,B有子女,可代位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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