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護權移民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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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7-3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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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探視權是不能被剝奪的,若對方認為您妨礙行使探視行為,可依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強制探視。然您亦可向法院請求修改探視權方式及期間,讓對方可定期出國或您返國,讓對方能探視子女。除非您能舉證出探視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時,方禁止探視之行為。此外,若您無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對方是無法隨意要求法院改定監護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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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01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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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已經通知對方並告知對方聯絡子女的方式,只是?了使子女受到良好的教育,則這個部分並不會有違法的問題,不會影響到您對子女的權益。
2、倘若您很擔心,本文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發函給對方,告知詳細狀況,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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