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案件調解
- L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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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05 15:24 最後編輯日期:103-08-0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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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報告分析如下:
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對方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8條1項6款及61條3項
我方申請調解
第一間醫院診斷證明:
病名:1.左大腿、左膝、左踝、左足多處擦傷,鈍挫傷2.右手、右膝擦傷3.腦震盪
醫師囑咐:宜休養
再次複診醫生囑咐改成宜修養一個星期
第二間醫院診斷證明:
門診6次,經醫師診斷屬實特予以證明
第三間醫院診斷證明:
左右腳變長短腳需復建但醫生證明都未駐名需多久時間,目前無法久站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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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05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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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只要你有受傷就可以提出精神賠償
但勞動力減損部分目前只能請求一個星期的薪資損害
如果是強制險只處理醫療部分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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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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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05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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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顯無調解誠意,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期間僅有六個月,應注意避免逾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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