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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5-08 | 最近登入:10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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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車禍(機車)對方(汽車) 鑑定報告分析如下: 我方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對方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8條1項6款及61條3項 我方申請調解 第一間醫院診斷證明: 病名:1.左大腿、左膝、左踝、左足多處擦傷,鈍挫傷2.右手、右膝擦傷3.腦震盪 醫師囑咐:宜休養 再次複診醫生囑咐改成宜修養一個星期 第二間醫院診斷證明: 門診6次,經醫師診斷屬實特予以證明 第三間醫院診斷證明: 髖挫傷、大腿挫傷、小腿挫傷   左右腳變長短腳需復建但醫生證明都未駐名需多久時間,目前無法久站   請問沒有著名要修養多久有辦法提出精神賠償以及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嗎? 另外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部份是機車以及醫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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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