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否可易科罰金
- 曾于瑄 (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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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14 20:22 最後編輯日期:103-08-14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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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結論:依您所述情況,法院有所疏失
102年1月23日刑法第五十條已修正,"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可合併定應執行刑(除非受刑人自己請求合併),依您所述,您先生於102年年底入監,後續又有詐欺判決確定,因此書記官所說的合併定應執行刑應該是102年年底後的事,此時法院就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與法有違。
若您有收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應提起提起抗,但若抗告期間已過,應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由法院撤銷該裁定。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致電或帶妥相關資料至本所洽談。
祝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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