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明訂去年十一月底前動工,實際沒動工,到今年七月才寄通知要繳交開工款,但都現在八月下旬也還沒開挖基地,詢問建商回應,他們已於去年三月向主管單位申報開工,沒有逾期開工問題
請教律師,開工如何認定,我有錄音他們有說到因一些因素,到現在才要實際動工開挖,請問是否可依合約逾期三個月未開工尋求解約或賠償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契約明定,逾越3個月未開工可以解除契約,則您可以發函通知對方,並且要求返還交付之款項。
2、不過實際上的權利義務仍然必須依據契約記載為主。
買賣契約有明訂開工日期,也有寫到如逾三個月未開工可解約,但問題出在建商認為他們早已向主管單位申報開工有合乎買賣契約規定,但實際並未開工只是完成申請開工作業,到目前已過開工日期超過八個多月,都還沒開挖基地,針對開工部分如何認定.這樣可以申請解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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