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務易科罰金並行,勞務未做完,錢全部重繳?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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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1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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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述情形,應為檢察官以被告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緩起訴處分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而撤銷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3款),撤銷緩起訴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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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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