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路貼了未成年人的色情圖片
- 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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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1 01:37 最後編輯日期:103-08-21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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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警察來找我說違反兒同少年性交易防制法
我在部落格上傳了48張真人未滿18歲的性器官裸露圖片
(東西全部都是從別的網站下載 再貼到我的部落格)
相簿都有用密碼上鎖和別人交換相簿密碼
我做完筆錄警察就放我回家
我今年才剛滿18而且沒有前科紀錄 會不會判比較輕?還是可以緩起訴?
網路上說好像做筆錄的時候就要申請緩起訴了 所以我剛做完筆錄是不是不可以申請緩起訴?
按刑事訴訟法253條之1規定中指出,緩起訴是立法者給予檢察官的職權,故不是每一位行為人皆會緩起訴的權利,有不少數違反兒少法的被告,在接受檢察官的偵查程序後,不久就直接收到起訴書,失去自新的機會。惟有許多的警方為了便於處理兒少法案件,故常有要求、脅迫、利誘等情形讓行為人自白,好讓行為人相信自白才有緩起訴的機會,以利警方的績效及偵辦程序,進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從網站下載色情圖片,再上傳到自己的電子相簿,然而該電子相簿是任何網友均可觀看,因此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另外,我國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中第28條規範凡散佈色情圖片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 隱居 (無敵的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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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1 05:53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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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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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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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係屬非告訴乃論罪,司法警察知悉後須收集證據並移送予地檢署,再由檢察官開庭偵辦調查,並決定起訴與否。依您描述,警方必定將該案移送檢方,緩起訴權責在於檢方,後續您將再收到地檢署傳票,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您直接向檢方聲請緩請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隱居 (無敵的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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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1 18:37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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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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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1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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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拼無罪,重點在於有無散布及供人觀賞之意,你所謂的交換密碼詳情為何?是否警方釣魚?
我是放在部落格上面的相簿上鎖然後網友就會用私密留言進行交換密碼
我不知道警方怎麼拿到我相簿的密碼
其次該照片是否能夠明確確認係未成年,還是單純係刑法二三五條的猥褻物品?
能夠明確確認未成年
又猥褻物品之部分,是否符合猥褻的定義?這些都是一些無罪判決所認定的重點。
符合猥褻定義圖片內容有直接裸露性器官
有時候有一些無罪可能性空間的,這時候檢察官就會用緩起訴處分作為替代方案
我覺得我沒有無罪的可能性空間.....所以現在是緩起訴沒有希望了嗎....?
- 隱居 (無敵的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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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1 19:13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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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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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8-21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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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提出對您有利之條件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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