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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粉絲團,因為誤用到其他粉絲團的圖檔,被告盜用他人智慧財產權

  • Mon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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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2 08:29 
  • 文章人氣: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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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我在去年七月開始建立粉絲團,以為圖片留有其他粉絲團的LOGO就可以使用,最近收到其他粉絲團的委任律師寄通知函告知有侵犯智慧財產權,是在2013年10月,這個圖片已經在今年5月就已經移除,對方律師團等到我八月粉絲團人數衝高,才來通知我這件事

    如果想私下和解,請問要如洽談有機會把和解金壓低? 對方粉絲團是有規模的商業粉絲團

    Monica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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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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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1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粉絲團logo使用,很難認定是合理使用,因此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違反著作權無誤。

    2、有關此類違反著作權案件,有民刑事責任,但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倘若雙方可以達成和解,並且簽立和解書,就無須擔心。

    3、本文建議您可以與對方試行和解,倘若認為妥適,可以請對方提供和解書,經律師審閱之後就可以簽立,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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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2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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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0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

    您的行為確實侵犯對方的智慧財產權,您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會有民事刑事責任,因為著作權法之刑事責任屬於告訴乃論,如果您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您即可免於受到刑罰。 依您所述,對方刻意等待時機,且已委任律師提告,建議您亦委任律師協助您與對方洽談和解事宜,和解金額依照對方著作權的經濟價值多少,及你侵害後對方的實際損失多少來決定的,因此您必須瞭解這段時間您及對方粉內絲團的人氣變化情形,必須要證明您的行為對於對方損害小,才可壓低和解金。在您支付和解金時,應要求對方交付撤回告訴狀,以達到和解效果。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