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各位律師傷害罪離婚
-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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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05 21:26 最後編輯日期:103-09-05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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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房間)男方沒案底記錄第一次
男方與女方發生真吵.女方先動手打人.拉扯當中男方導致女方手腕於青.抓女方頭髮.女方有去驗傷已經提告以申請暫時保護令
女方臉部挫傷男方沒承認是他毆打(因女方有憂鬱症躁鬱症會自殘)
女方口共沒說女方先動手打人男方口共有說女方先動手打人
請問這樣傷害罪成立機率高嗎
如果傷害罪成立離婚監護權問題這樣判決是比較有利於男方還女方呢
另外小孩戶籍在女方那邊
小孩也在女方那邊
男方住南女方住北
另外一點沒提到事件發生在南部所以在南部審理
女方有任何機會能把案件用到北部審理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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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05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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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只是偶然發生爭執,縱使您有驗傷單,以此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也無法使法院判決離婚。
2、倘若雙方只是偶然發生爭執,且雙方是屬於互相傷害的狀況,無法據此就取得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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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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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06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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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管轄的部分,法律規定有很多的管轄法院,法院會依據比較有關係的部分作管轄,因為您與對方主要的住居地在南部,所以會在南部審理。不過考量子女的戶籍地在台北,因此不是完全沒有機會移回台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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